從正常的交易規則上看,5月國際原油期貨變成負值,且不進行移倉換月等處理,而選擇交割結算,投資者確實不得不需要承擔交割結算所帶來的一切損益。這其中,中行與投資者間的是非曲直,應該根據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等,交給司法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來澄清,即雙方如果存在合同糾紛等,應該訴諸司法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
 
 
中行“原油寶”事件的最大意義在於,這不是個案,其他銀行也有類似的產品,只是中行出現了客戶“倒貼錢”問題而讓這個產品更具有了典型意義,其他銀行通過移倉等手段避免了投資者欠銀行錢這一極端事件的發生。反思這個典型事件,不是評判哪家銀行做的好,哪家銀行做的不好,而是這類產品是否應該在銀行這類金融機構存在。
 
從現有媒體透露的內容看,原油寶其實就是通過銀行的通道來投資境外的原油期貨;顯然,該投資產品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高風險產品,投資標的是典型的標准化產品。在國內銀行體系出現這種標准化的證券類交易,確實應該引起各方的反思:
 
從監管層面上看,需要反思這類跨業態的業務是如何發生的。畢竟,這類產品屬於證券類產品,就產品屬性來看,監管機構爲證監會,且從事這類業務的金融機構應該是需要有一定資質的,同時從事這類標准化的高風險業務的投資者,也有一個合格投資者的門檻。畢竟,期貨投資是高風險交易,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以及不具有相應知識和風險可承載能力的投資者,都不應該參與到這個市場中。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盡管在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探索中,但嚴格來說兩者的防火牆還是存在的。中行等通過原油寶等涉入這類國際期貨領域是否需要資質,以及是否有資質地开展相關業務,相關監管部門需要就這個事件給出說法。
 
對監管機構來說,這個原油寶事件可以看作是特定版本的資管新規事件,因此當前監管層應該深入研究和監管這類可能存在擦邊球的業務,條分縷析地明確這個傳導鏈已及可能的風險隱患。
 
從投資者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具有完全了解投資產品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可承載能力。投資這類商品期貨產品,爲何不去期貨公司开戶,反而在不提供專業期貨服務的銀行進行投資。畢竟,從原油寶的業務結構看,就是100%的保證金交易購买國際原油期貨,而非是與國際原油期貨掛鉤的銀行理財產品。從這個角度上看,投資者若明知自己直接投資的爲原油期貨,且知道存在交易時間錯配問題,那么其自身同樣是存在過錯責任的。
 
總之,中行原油寶事件,再次警示我們金融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的重要性,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能力,監管機構交叉監管、協同監管等有待提升,同時投資者教育和合格投資者制度的重要性怎么強調都不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