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嘉盛 每經記者李彪每經編輯陳星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6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草案二審稿中新增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在分組審議上引起了熱烈的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認爲,第840條之一第2款中“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表述不夠明確,建議修改爲“家庭共同利益”。

全國人大代表洪波則建議,應該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有一個倒置的規定。

建議明確共同債務條款

草案二審稿在第三章第一節“夫妻關系”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該條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此,丁仲禮認爲,“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寫得不太明確,建議寫成“家庭共同利益”。

同時,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建議,第1款規定“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爲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上應首先明確下來。然後是“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這比現在第840條之一有很大的進步,共同債務共同償還,但如果夫妻事先約定了分別財產,那就要按照分別財產的婚姻契約來處理,不能隨隨便便追究另一方。第2款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出了日常家庭需要的,應該以個人名義來償還,不能隨便追究另一方。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洪波說,第840條之一第2款規定的是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因爲夫妻之間的共同利益,導致這個舉證責任是很難的。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舉債之後爲了規避債務而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就有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舉債後離婚,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是以個人名義所負,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的,則被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建議應對這樣的舉證責任有一個倒置的規定。

FOREX嘉盛 離婚時共同債務該怎么還

草案二審稿第86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信春鷹委員說,關於離婚後對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的處理,現在的規定是基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一條在實踐中經過了一個試錯過程。2003年的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司法實踐中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情形。後來出現了新情況,一方以離婚的方式自己逃避債務,造成有一些弱勢的社會群體,大部分是女方成爲被執行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關於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把這一條吸收到草案中是合適的、恰當的、成熟的。

同時,徐紹史委員說,草案二審稿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要共同償還。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比較復雜,通常是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了,還償還不清共同的債務;有的債務的形成,其中一方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也不少。現在生活中人們的職業和身份是不一樣的,有小微企業的企業主,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還有普通企業的員工。職業和身份不一樣,形成的債務也就多種多樣。

徐紹史說,小微企業的企業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量的債務是經營債務。第二類債務是生活債務,例如房貸。第三類債務是醫療債務。職業身份不同,形成債務的性質也不同,到底是不是全部要負連帶責任?建議婚姻家庭編第867條到870條再深入研究。

此外,全國人大代表李亞蘭建議修改草案第867條,修改後表述爲: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直接借貸方承擔償還不足部分。

FOREX嘉盛 李亞蘭說,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如果完全實行連帶償還責任,對於非直接舉債方存在極大的風險,其將可能因爲一段婚姻,讓自己終生的財產、無論婚前還是婚後的都面臨被執行的可能。當下,在創業時發生借貸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創業公司的股權或者創業公司產生的借貸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極大,但沒有參與經營的一方對借貸可能無從知曉,也無法掌握,而其在離婚時,卻要爲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失公允。

(責任編輯: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