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國證監會上周五(17日)宣布實施境外上市監管新規,香港交易所(00388)計劃修訂《上市規則》,同時建議《上市規則》作出若幹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修訂,並諮詢市場意見,諮詢期至3月24日結束。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檢視這些涉及中國內地的發行人的規定將有助於讓其與適用於香港及海外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這符合聯交所一直以來致力為所有發行人的投資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標。

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中國發行人應參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而不是《必備條款》制定其公司章程。因為內資股和H股均屬普通股,持有人不再被視為不同類別股東,目前適用於內資股和H股股東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已再無必要。因此聯交所將對香港《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刪除反映《必備條款》規定的條文。

有關修訂將刪除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規定的規定;及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新規。

聯交所將設有過渡安排,已經在聯交所上市的中國發行人受《上市規則》及其公司章程的規定約束。換言之,這些中國發行人仍須遵守其現有章程中就若幹決議案召開類別股東大會的規定及《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其他條文,直至其修訂公司章程為止,這些發行人亦須時刻遵守《上市規則》。

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新申請人應當參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若此類申請人於《必備條款》被廢除至《上市規則》修訂生效期間在聯交所上市,聯交所將允許其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相應修訂。如果新申請人須按新規向中證會備案,則須在預計的聆訊審批日期至少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由中國證監會發出的確認新申請人完成備案程序的通知書。

聯交所也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上市規則》中與中國發行人有關的條文。另外,隨着中國內地法律不斷完善和內地金融市場的發展,部分特為中國發行人而設立的條文已再無必要,聯交所建議一併修改。

主要建議包括:
1. 使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
2. 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 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於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幹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於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
4. 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