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218)公司派今年決議將發放現金股利4元,但將入主泰山的龍邦(2514)董事長劉偉龍昨(31)日卻表示「之後再評估」。有知名律師認為,以往從未發生過公司發布重大訊息要配發股利,也訂定發放基準日後,卻要事後更改的案例,恐怕不利公司治理,證交所有責任保護投資人。

市場派入主泰山後,董事會未來是否可推翻此事,專精公司法的知名律師許家誠分析,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交法,都無法條規定,過去也從沒發生公司要分派股利,都發布重大訊息後,卻要事後更改的案例。

再來是保護投資人的觀點來看,泰山今年發出重大訊息公告要發現金股利四元,假設龍邦入主後,後來出現更動,那就有操作市場嫌疑,甚至影響股價,站在公司治理角度不該如此,如果龍邦仍要做出更動,證交所有責任保護投資人。

還有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認為,依照公司法規定,發放4元已授權董事會,決定後才會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就已經生效,且有發放基準日,若龍邦要進一步撤銷動作,其實依法無據。

假設泰山配息4元的計畫生變,證交所應會請龍邦立下損害賠償的切結書,因為發放基準日已定,可能會有信用戶要回補的問題。